世纪新能源网消息:近日,电监会发布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年~2017年):
电力监管立法是电力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做好电力监管立法工作,对于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健全电力市场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系统安排电力监管立法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全面加强依法监管,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必须有完备的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电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确定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和相关目标任务,总结电力监管实践经验,努力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制定《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实施26项监管规章和二百余件规范性文件,电力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同时,电力监管立法存在着效力不够高、系统性不够强等问题,需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当前,我国电力工业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电力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电力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这些都对电力监管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立法工作需要与现行监管制度相衔接、相协调,推动形成并不断完善与电力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监管法规体系,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巩固电力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总结电力改革和电力监管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和电力监管的客观要求,系统设计,统筹谋划,突出整体性、配套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改革,从制度上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电力监管,做到电力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持续深入推进电力监管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大局。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保证党和国家在能源领域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服务电力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牢牢把握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严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严格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应遵循的“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法规健全”的原则。
三是整体设计、突出重点。注重系统性、完整性、配套性和规范性。统筹考虑各方面各层次的需要,注重现行电力监管法规规章与规划项目的衔接,妥善处理电力监管法规规章和其他法规规章的关系。
四是分步实施、不断完善。注重把握电力监管立法的总体需求和主要目标,注重把握电力改革的进度,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逐步完善,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共2项)
(1) 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法》
(2) 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推动制定和修订的行政法规(共6项)
(3) 推动制定《电力市场监管条例》
(4) 推动制定《输配电监管条例》
(5) 推动制定《电力建设监管条例》
(6) 推动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7) 推动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8) 推动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三)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共20项)
(9) 制定《电力监管机构约谈办法》
(10) 制定《电力监管机构听证规定》
(11) 修订《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12) 制定《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定》
(13) 制定《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已颁布)
(14) 修订《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15) 修订《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6) 修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17) 修订《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18) 修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19) 制定《电力市场份额监管办法》
(20) 制定《电网企业投资行为监督办法》
(21) 制定《电力调度规则》
(22) 制定《电力调度监管办法》
(23) 修订《供电营业规则》
(24) 制定《供电营业区划分核准办法》
(25) 制定《电力普遍服务监管办法》
(26) 制定《用电监管办法》
(27) 制定《输电企业成本规则监督检查办法》
(28) 制定《供电企业成本规则监督检查办法》
(四)制定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64项)
1、综合
(29) 制定《电力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30) 制定《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31) 制定《电监会信息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2) 制定《关于加快电力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33) 修订《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34) 制定《电力监管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35)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监会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颁布)
(36)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意见》
(37) 制定《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2、电力安全监管
(38) 制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已颁布)
(39) 修订《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40) 制定《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41) 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颁布)
(42) 制定《电力行业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指导意见》
(43) 制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颁布)
(44) 制定《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已颁布)
(45) 制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已颁布)
(46) 制定《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已颁布)
(47) 修订《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已颁布)
(48) 修订《火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已颁布)
(49) 制定《太阳能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
(50) 制定《关于加强世纪新能源网安全工作的意见》(已颁布)
(51) 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规范》
(52) 制定《核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定(试行)》(已颁布)
(53) 制定《世纪新能源网、光伏和燃气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定》
(54) 制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5) 制定《电力安全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3、电力市场准入监管
(56) 制定《分布式能源许可管理办法》)
(57) 制定《跨国境电力业务准入监管办法》
(58) 制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颁布)
(59) 制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已颁布)
(60) 制定《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已颁布)
4、电力交易监管
(61) 制定《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系统信息公开监管办法》
(62) 制定《发电厂涉网设备调试工作监管办法》
(63) 制定《自备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并网监管办法》
(64) 制定《关于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监管意见》
(65) 修订《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66) 修订《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
(67) 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68) 制定《电力跨国(境)交易监管办法》
(69) 制定《电力调度监管指标及评价方法》
(70) 制定《输电网运营评价标准》
(71) 制定《输配电资产划分办法》
(72) 制定《电网投资项目后评估管理办法》
(73) 制定《促进分布式电源发展监管办法》
(74) 制定《世纪新能源网场弃风统计规范监管办法》
(75) 制定《电力市场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76) 制定《输电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5、成本与价格监管
(77) 制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已颁布)
(78) 制定《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已颁布)
(79) 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
(80) 制定《各地区输配电成本指导标准》
(81) 修订《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82) 制定《跨省区电能交易输电损耗监管暂行规定》
(83) 制定《发电企业兼并重组监管办法》
(84) 制定《电网企业兼并重组监管办法》
(85) 制定《价格与财务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6、节能减排监管
(86) 制定《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办法》
7、供电监管
(87) 修订《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88) 制定《农电监管实施细则》
(89) 制定《关于加强供电常态化监管的指导意见》
(90) 制定《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监管实施办法》
(91) 制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颁布)
(92) 制定《供电监管信息采集规范》
四、组织实施
一是统一思想。制订和完善适应电力市场的法律法规,系统地确定依法监管的法规体系目标和分年度出台的目标任务,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电力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立法与监管、改革的关系,充分认识到监管立法的重要性,努力做到以立法促监管、以立法促改革。
二是突出重点。要积极推动制定《电力监管法》。同时,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不同层次的立法项目,特别要结合安全监管、市场准入监管、电力交易监管、成本与价格监管、节能减排监管、供电监管等六项重点监管工作,抓好与加强市场建设和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项目,使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立法项目形成互为补充、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法规体系。
三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从电力工业发展实际出发,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同时要注意研究借鉴国际上相关立法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完善起草工作机制,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参与,集思广益,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做好衔接。
四是全面落实。本规划确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要分年度列入电监会立法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分步按程序实施。未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时,可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各起草单位要抓好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政策法规部和办公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本规划落实到位。当前,各单位要注意做好2013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把电力行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突出时效性,集中力量尽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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