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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订应关注顶层设计(《电力法》修订讨论系列报道之五)

   2013-02-06 中国能源报10360
核心提示: 近段时间以来,《电力法》修改完善工作再度引发关注。1月初,国家电监会发布《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年-2017年)》,规划明确提出,将严格
    

近段时间以来,《电力法》修改完善工作再度引发关注。1月初,国家电监会发布《电力监管立法规划(2012年-2017年)》,规划明确提出,将严格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应遵循的“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法规健全”的原则,推动修订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系列法律。然而,《电力法》具体如何修订在业界存有争议,立法工作也一直停滞不前。此次,电监会仍未给出明确的修订方案,《中国能源报》记者为了解电力法修订情况,开始了多方采访。

在一个雪后的上午,记者见到了一位不愿具名的接近电力决策层的高层人士,谈及《电力法》相关问题,该人士表示,修改《电力法》应关注顶层设计,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化下来。“表面看来是修改《电力法》,实际仍是电力改革问题。电改方向不明,电力法也基本确定不下来”。

他建议,《电力法》修订至少要明确三个主要问题,即调度权归属、电价市场化与电力供应多样性。

关键词一:调度

该人士建议,《电力法》应增设电力调度方面的详细内容。“调度本质上是一项公共行政职能,调度权究竟划归电网还是独立出来,这应该有一个基本规定。现行的《电力法》是1996年颁布的,其中对调度方面的规定比较简略。”他说。

《电力法》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目前而言,我国实行的是电网调度一体化,然而今后调度权是否应该划分给电网,这一问题在今天产生了较大争议。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副司长何勇健曾以个人名义撰文指出,调度机构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类似于执法者,而电网企业是电力市场中的一分子,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让电网拥有调度权,相当于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于一身,不利于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电力调度权不宜由电网企业掌控,而应由政府主导。

该人士认为,电力调度权归属电网还是独立,二者都各有千秋,“最重要是与国情相符合”。他认为,如果调度权归属电网,其协调运作效率相对而言较高,但如果将调度独立出来,也不失为现行体制下一个新的选择。

“目前调度与电网放在一起,有些客观规律已经被扭曲,比如网调现在基本没有了,这与我国基本国情不符。现在大的区域公司已经拥有了2亿多的装机,今后将会发展到5亿左右的规模,到时怎么办?我们还是应该按照5号文走,即建立以区域为主的调度市场。”上述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道,“从体制而言,调度独立很有必要,其将更加科学地分层分区实行调度职能”。

关键词二:电价

《电力法》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这些规定都是在1996年制定,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这些条款已经不再满足现实的需要。”上述人士说。

2002年,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5]5号文件)提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的改革目标,和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成立监管机构、实行新的电价机制等改革任务。

“目前而言,公平竞争、竞价上网的理想局面至今没有实现。”上述人士说,“电价是修改电力法的核心问题,同时决定电力市场改革的成与败。”

该人士认为,电价具有三大特性:公共属性,即电价不会见风而涨;刚性需求,即电价不能调节需求;市场属性,即价格决定市场。目前而言,我国的电价体系仍比较扭曲,上网、输配电价没有理顺。

他建议,政府可以创造条件逐步放开能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电价,比如上网电价,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在过渡时期,政府制定电价也应建立科学合理、调节灵活的价格机制。”

关键词三:电力供应

随着光伏和世纪新能源网分布式能源的发展,目前业内争议最大的就是《电力法》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五条,即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对此,上述人士建议,修订后的《电力法》可以鼓励具有合法资格的投资者投资分布式发电,此外,他还提出了一个不同的思考角度。

该人士认为,一个区域里只有一张供电网是自然垄断现象,但是一个区域里却可以有很多供电营业机构,“以电信为例,现在我们装电话、装宽带并不直接面对电信局,而是选择不同的销售代表来为我们服务,这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据了解,目前国外许多国家的配电零售体系已经成熟。以英国为例,英国向拥有配电网的配电公司发放“一类供电执照”,向没有配电网的零售公司发放“二类供电执照”。零售公司可以买进大量电能,然后按照零售电价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将电卖给最终用户。

“目前我国输配尚未分开,但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零售公司模式,这样不仅能引入竞争、提高服务,从客观上来看还能增加就业。”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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