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笔者忍不住想说句遭人拍砖的话:让2014年成为中国无竞争力光伏企业的破产年。这些企业早一天破产重组,中国光伏产业早一天进入健康发展时期。
2013年,以《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代表的十几个文件的出台,形成了中国光伏产业的政策年,为这个非完全市场化产业奠定了比较完善的政策环境。在这个环境之下,笔者以为:投融资、产业整合,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光伏产业中、短期发展的两大关键问题,加速完成产业整合时不我待。
进入现代经济生活以来,人类始终行走在产品供求关系的平衡之中,这是经济规律使然,任何一个产业概莫能外,社会财富也就是在这起起落落之中配置资源、逐步繁荣。正是因为有了2000年前后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大批网络公司的死亡,才有了今天的繁荣期,特别是伴随移动互联的兴起,数家网络公司正在变得伟大。
当前,中国光伏产业正处在对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修复期。上世纪末至2004年是中国光伏的产业化阶段;2004年至2011年中期是中国光伏的产业高速发展阶段,其间又分为2004至2008年的理性高速发展和2009至2011年中期的非理性高速发展,严重的供求失衡即在这后一段形成;2011年中期至今,中国光伏产业是整合阶段。受中国特定的产业环境影响,笔者以为此次整合时间不会少于5年。
当前供求比例仍旧失衡。2011年,全球光伏组件实际需求是27.5GW,供给是70GW,比较供大于求20%的合理比例,严重失衡确定无疑。经过三年的调整,到2014年底,这一关系应为需求40GW,供给60GW,其中主要供给来源于中国。
这种严重的失衡关系,极大地损害着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13年,前20大光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70%,平均毛利率虽然已从一季度的10%提高至三季度的15%,但其主要构成者,中国有竞争力光伏企业的经营结果仍不乐观。部分企业实现盈利,部分企业处于盈亏平衡点,个别企业还在亏损之中。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大量无竞争力企业所代表的多余产能,严重影响着产品价格实现合理的利润空间。
当前,加速破产、合理供求的产业环境已经日臻成熟,它表现在:
其一,各地方政府的管理正在开始冷静。毋庸讳言,当初造成光伏产能严重过剩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的盲目助推,当前迟滞企业破产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不乏地方政府的干扰,只有各地方政府对此有了清醒地认识,这一痼疾才能得以改善。针对这一现象,不久前,江苏省政协会议上,有委员强烈要求减少政府干预;黑龙江省两会上,也有代表建议停止对光伏制造企业的盲目引进。对此,江苏省发改委主任在一次光伏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结合转变职能,改善政府管理。
其二,国家政策的引导必将发挥作用。2013年,国家陆续出台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旨在建立行业的企业准入、技术标准,这对于压缩无竞争力企业的生存空间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被成熟国家的行业管理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其三,无竞争力光伏企业事实上也难以为继。三年的产业整合,过高的生产成本,银行的收紧贷款,使得大批无竞争力光伏企业早就处于停产状态。今年1月3日,预亏52亿元的天威保变申请天威硅业破产,已知截至2013年11月30日,天威硅业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8675.73万元,净资产为-69630.25万元,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而在光伏生产第一大省的江苏,有专家说“一度红火的光伏企业70%以上已破产”。
作为非完全市场化产业,其整合难度无疑复杂于完全市场化产业,光伏产业在当前的整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其一,加强研究疏导,尽量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有研究报告说:在2008-2011年期间,全球光伏产品生产设备支出为380亿美元。已知中国光伏产品产能占全球的70%以上,意味着设备支出的70%以上是由中国支付的,如果此次产业整合削减现有产能30%,则意味着在不考虑设备贬值和折旧的前提下,中国光伏企业购买的设备应有79.8亿美元(380亿X70%X30%)的损失。比如笔者所知的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硅生产设备,当年投资价值应在40多亿元人民币,由于各种原因,这部分资产的产能已经难有市场竞争力,如果不能得到合理改造,资产未来价值趋零的危险是存在的,而类似情况还有数家。对此,应当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努力寻求减少损失的有效办法。
其二,加速完善无竞争力企业破产的市场环境。在中国,企业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成熟,企业退出的市场环境更不成熟,此次全球范围的光伏产业整合,成熟国家已经接近完成,而中国大规模的无竞争力企业破产尚未形成,其中错误观念的影响巨大。现实是,企业破产的法律环境是具备的,但是“没法交代”的观念不仅体现在企业家也体现在地方政府和银行,加之对破产企业的负债、资产、人员等处置问题,严重滞缓着产业的整合速度。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完善光伏产业环境的关键。
其三,鼓励更加激烈的竞争手段。针对进展缓慢的光伏产业整合,加大市场竞争力度十分必要。2009年敦煌示范项目以来,英利一直扮演着价格杀手的角色,在促进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背负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于这种积极的因素,国家应当予以各种形式的支持和鼓励。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强化招标、拍卖等手段,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当前,在成熟市场国家,不仅鼓励光伏业内的竞争,同时引入不同新能源间的竞争机制,2014年,英国推出的差价合约(CfD)机制开始实施,成熟新能源技术必须提交一份报价,代表他们愿意接受的每兆瓦时最低行使价。报价最低的技术首先享受CfD,以低报价排序,直至分配的预算用尽。
一个产业的历史,不会因为几个研究人员的评论而改变,只能因为产业内在因素的变化而改变。中国光伏产业的整合,在时间、市场、政策方面,环境正在完善,维度正在接近临界点,2014年应将成为无竞争力光伏企业的破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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