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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岂能成变相“审批”

   2014-08-27 中国能源报12510
核心提示:近日,有光伏企业在江苏能监办网站上看到最新发布的《江苏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显示:以企业为运营主体的
近日,有光伏企业在江苏能监办网站上看到最新发布的《江苏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显示:“以企业为运营主体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江苏能源监管办出具并网调试意见,以及在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手续后方可并网运行,不得擅自并网”。据笔者了解,很多企业读后深感不解。

《江苏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是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在当地的具体落地措施。2013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三章监管措施中明确:电网企业、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或裁决……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文件中,看不出“要求光伏企业要获得当地能源监管部门并网调试意见”的内容,很显然,这是江苏能监办的“自选动作”。从积极的角度看,其目的或许是为了有序协调电源和电网的关系,但当前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简政放权简化流程,地方政府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审批已经改为备案制,而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在并网环节又加了一道行政审批流程,不知意欲何为?会否在其他地方的派出机构复制?

无独有偶。在东北能源监管局的网站上,能源监管栏目下,近期公布的内容多为电力业务许可“行政审批结果公告”。

电力业务许可的审批历史,最早要追溯到国家能源局重组前的原国家电监会时代,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去年全国两会后,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先后几批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涉及到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是今年4月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豁免了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等的电力业务审批许可;简化装机6MW(不含)以下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等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通知还表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能源行业对于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直颇有微词。在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的当下,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应以服务能源科学发展为根本原则,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完全可以修改为以集团为单位审批发放,“至于它的儿子、孙子、重孙子再做电力业务,都应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电力集团自己设立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四级公司开展相关电力业务,完全是企业行为,不需要行政审批,没有必要让企业再一遍一遍去跑审批许可证,不利于企业效率提高。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需要理清的是,能源监管是国务院对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明确突出的三项重要职能之一。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如有发文,一定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行政审批公告。作为中央部委的派出机构,地方能监局和能监办也不应有审批职能。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由监管变审批,于地方和企业来说,无所适从,变成了中央机关审批微观事务,“审批权力明放暗不放”;于政府职能转变来说,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审批市场能够决定的事务,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整体部署存在背道而驰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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