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学习之二
“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是《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一文第十二条的题目,也是笔者今年以来连发十一篇“光伏金融创新”研究所探讨、所呼吁的主要内涵。只要关注光伏融资,必然面对同样现实,难免得出同样结论:事关光伏终端市场,融资问题固然重要,创新融资更加重要。
业内都夸“406号文”好,好在国家能源局不仅能够看到分布式光伏终端市场中的问题,而且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仅能够看到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分布式光伏市场中的主要问题,而且指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用创新的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
分布式光伏融资必须创新源自两重原因:一是光伏作为新兴产业应当尝试融资创新;二是现有金融环境的不支持必须尝试融资创新。
先说前者,从时间上看,光伏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始至今不过十几年时间,中国大规模终端市场建设开始至今不过三年时间,突出分布式规模化建设也只是今年才开始的事情;从投资形态上看,分布式光伏投资具有资金需求规模大、回收期限长的特征,传统的融资手段,对于那些希望进入这个市场的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极为有限,于是,迫使他们通过银行融资之外的手段获得光伏终端市场建设资金来源。
再说后者,它又基于两层原因:首先是部分传统金融机构仍旧停留在光伏产业产能过剩的观念中;其次是即使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希望进入分布式光伏市场,但是“406号文”所说的“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与现实还有很长距离。笔者寻问了几家银行的朋友,在现有的风险控制思维和机制下,“406号文”的美好愿望,对国有企业或可考虑,对民营企业则或难变为现实,或需等待数年。中国光伏发展是不等人的,它决定了分布式光伏融资手段必须创新。
分布式光伏融资创新具体表现在产品创新和方式创新。
产品创新。“406号文”所列举的“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也是笔者历时半年的研究结果,理论上它非常适合分布式光伏融资特点,现实中大批民营企业主要采用的也就是这几类融资产品。
方式创新。“406号文”在此方面是下了功夫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任何一个研究过“406号文”的人,从字里行间不难体会国家能源局的努力与专业。
创新一定是艰难的,分布式光伏融资创新之难,难在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环境。融资难问题不仅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国家多次高层会议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至今收效甚微。因为分布式光伏投资市场是理想的金融产品市场,金融机构的关注力度一定大于对一般产业的关注力度,于是分布式光伏融资创新,理论上会走在一般产业的前面,事实上承担着促进中国金融改革的重任。
国家能源局作为一个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能说的话和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到此了,金融机构能否更多关注这个产业,则是金融机构的事情了。光伏企业此时可以做的事情,就是用最好的产品营造最好的分布式光伏融资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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