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建设
服
务
指
南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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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五年四月
目 录
1.“金屋顶”企业计划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问答20条 / 1
2. “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投资估算 /14
3. “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报批流程 /15
4.“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办理电网接入业务流程 /16
5. 江苏银行光伏发电项目贷款指引简介/19
6. 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 /21
“金屋顶”企业计划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问答20条
1.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
答:光伏发电是指利用太阳电池把太阳辐射能直接转变成电能的发电方式。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2.光伏发电系统由哪些部件构成?
答:光伏发电系统由光伏方阵(光伏方阵由光伏组件串并联而成)、控制器、蓄电池组、直流/交流逆变器等部分组成。光伏发电系统的核心部件是光伏组件,而光伏组件又是由光伏电池串、并联并封装而成,它将太阳的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光伏组件产生的电为直流电,我们可以直接以直流电的形式应用,也可以用逆变器将其转换成为交流电,加以应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光伏系统产生的电能我们可以即发即用,也可以用蓄电池等储能装置将电能存放起来,按照需要随时释放出来使用。其系统组成如下图所示。
3.什么是配电网?配电网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什么关系?
答:配电网是从输电网或地区发电厂接受电能,通过配电设施就地分配或按电压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电力网,是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电容、计量装置以及一些附属设施等组成的,一般采用闭环设计、开环运行,其结构呈辐射状。
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使配电系统中发电与用电并存,配电网结构从放射状结构变为多电源结构,短路电流大小、流向以及分布特性均发生改变。
4.为什么说光伏电力是绿色低碳能源?
答:光伏发电具有显著的能源、环保和经济效益,是最优质的绿色能源之一。在我国平均日照条件下,光伏发电系统全寿命周期内能量回报超过其能源消耗的15倍以上,光伏发电的碳排放量仅是燃煤发电的5%左右。欧盟已提出2030年光伏发电约占总发电量15%的宏伟远景。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将其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在近20年中获得了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能源和环境压力,如参比欧盟相同的光伏占发电量15%的目标,则到2030年我国光伏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0.5亿千瓦,按年发电1200小时计算,年发电量可达12600亿千瓦时,相当于2012年全国总用电量的25%,可节约用煤4.08亿吨标准煤,实现减排二氧化碳约9.9亿吨,年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分别达到914万吨、184万吨、23万吨,同时可减少因燃煤发电带来的固废排放1.4亿吨和用水31.75亿吨。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研究结果:从减排二氧化碳效果而言,安装1平米太阳能光伏相当于植树造林100平米,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将是根本上解决雾霾、酸雨等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
5.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哪些应用形式?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包括并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微电网等应用形式。并网型分布式发电多应用于用户附近,一般与中、低压配电网并网运行,自发自用,不能发电或电力不足时从网上购电,电力多余时向网上售电;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多应用于我国边远地区和海岛地区,它不与大电网连接,利用自身的发电系统和储能系统直接向负荷供电;分布式光伏系统还可以与其它发电方式组成多能互补微电系统,如水/光/风/储互补发电系统等,既可以作为微电网独立运行,也可以并入电网联网运行;对于西部地区在地面建设规模较大的光伏系统,为特定的用户供电并通过公共电网进行负荷平衡的,也可以看作为一种广义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6.分布式光伏发电适用于哪些场合?
答:分布式光伏系统的适用场合可分为两大类:一、可在全国各类建筑物(如城市和农村的建筑屋顶、高耗能企业厂房和农业大棚等)和公共设施上推广,形成分布式建筑光伏系统。选择骨干电网覆盖区或负荷集中区,利用当地各类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缓解了部分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的电力短缺,解决高耗能企业的生产用电问题。二、可在我国偏远农牧区、海岛等少电无电地区推广,形成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或微电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原因,我国仍有部分偏远地区的人口没有解决基本用电问题,以往的农网工程大多依靠大电网延伸、小水电、小火电等供电,电网延伸困难极大且供电半径过长,导致供电电能质量较差。发展离网型分布式发电系统,不仅可以解决处于电网末端的少电、无电地区居民的基本用电问题,还可以清洁高效地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能源,有效的解决了能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
7.哪些地点适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
答:目前,我国的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主要集中在用电量较为紧张的发达地区以及公共电网不稳定的偏远地区,比较适合在以下行业应用:
1)工业领域厂房:特别是在用电量比较大、网购电价比较高的工厂,通常厂房屋顶面积很大,屋顶开阔平整,适合安装光伏阵列;并且由于用电负荷较大,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可以做到就地消纳,抵消一部分网购电量,从而节省用户的电费;
2)商业建筑:与工业园区的作用效果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商业建筑多为水泥屋顶,更有利于安装光伏阵列;但是往往对建筑美观性有要求。按照商厦、写字楼、酒店、会议中心、度假村等服务业的特点,用户负荷特性一般表现为白天较高、夜间较低,能够较好地匹配光伏发电特性;
3)农业设施:农村有大量的光伏可用屋顶面积,其中包括自有住宅屋顶、蔬菜大棚、鱼塘等,农村往往处在公共电网的末梢,很难保证供电,并且电能质量较差,在农村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可提高用电保障率和电能质量;
4)市政等公共建筑物:由于管理规范统一、用户负荷和商业行为相对可靠,安装积极性高,市政等公共建筑物也适合分布式光伏的集中连片建设;
5)边远农牧区及海岛:由于距离电网遥远,我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四川等省份的边远农牧区以及我国沿海岛屿还有数百万无电人口,离网型光伏系统或光伏与其他能源互补微网发电系统非常适合在这些地区应用。
8.什么是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
答:光伏建筑系统是指在建筑物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结合的并网发电是当前光伏发电重要的应用形式,技术进展很快,主要表现在与建筑结合的安装方式和建筑光伏的电气设计方面。按照与建筑结合的安装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光伏建筑集成(或光伏建筑一体化,英文名称是BuildingIntegratedPV,就是平常说的BIPV)和光伏建筑附加(英文为BuildingAttachedPV,缩写是BAPV)。BIPV:采用特殊设计的专用光伏组件,安装时替代原有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与建筑融为一体的光伏系统。拆除光伏组件则建筑不能正常使用。光伏组件不仅要满足光伏发电的功能要求同时首先必须满足建筑的基本功能要求,如坚固耐用、保温隔热、防水防潮、适当强度和刚度等性能,常见的有光伏瓦、光伏幕墙、光伏天棚、光伏窗和光伏遮阳棚或遮阳板。
BAPV:采用普通光伏组件,在原有建筑上安装,并不替代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直接安装到屋顶或附加在墙面的光伏系统。拆除此建筑上的光伏组件,并不会影响原有建筑的基本功能。
光伏与建筑结合有如下几种形式:
9.什么是“自发自用,余量上网”?
答:“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一种商业模式。对于这种运行模式,光伏并网点设在用户电表的负载侧,需要增加一块光伏反送电量的计量电表,或者将电网用电电表设置成双向计量。用户自己直接用掉的光伏电量,以节省电费的方式直接享受电网的销售电价;反送电量单独计量,并以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按照国内目前的政策,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光伏上网电量。在这种情况下,光伏用户应尽可能全部将光伏电量自用,否则馈入电网的电量的价值要小于自用光伏电量的价值。
10.“自发自用”电量和“余量上网”电量的补贴方式相同吗?
答:目前国家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采取“单位电量定额补贴”的方式,即对光伏系统的全部发电量都进行补贴,所以无论是“自发自用”电量还是和“余量上网”电量均按同一标准补贴。
11.什么是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答:“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政策是根据光伏发电的当前成本,并考虑合理利润后制定的电价,光伏项目开发商以这样的价格将光伏电量出售给电网企业,其中,高出当地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采取“全网分摊”的办法对电网企业进行回补。目前我国的政策只对在高压侧上网的大型电站采取“上网电价”方式进行回补。而对于用户侧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则采用按发电量定额补贴的方式。“上网电价”政策的优点:发电和用电分开,保证了光伏电量的全额收购;不存在发电时段与负荷不匹配的问题;无论自己建设还是开发商建设,都是同电网企业签订售购电合同(PPA),收益透明,有保障,开发商容易介入;用户用电全部缴费,不影响电网企业的营业额;电网企业仅承担脱硫标杆电价部分,差价由国家补,电网企业不受损失;所有电量都经过正常交易,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上网电价”政策的缺点:同大型光伏电站的商业模式一样,国家补贴脱硫标杆电价之上的差价,需要支付更多的资金;无论大小客户,都要与电网企业签订PPA,增加了交易成本;很多中小用户无法为电网企业开发票,操作上需要解决工商和税务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有效的多方制约机制,才能形成可供公开监督的电力市场。
12.什么是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
答:“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简称“电量补贴政策”,就是按照光伏系统所发出的电量进行补贴,有别于“初投资补贴”。分布式发电采用电量补贴政策,特点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即自发自用的光伏电量不做交易,国家按照自用电量给予补贴,富余上网电量除了电网企业支付的脱硫电价外,也享受国家的度电补贴。
13.不同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是否相同?
答:鼓励各位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以及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目前采用对所有分布式光伏电量给与定额补贴,因此光伏度电收益直接受户用电电价水平的影响。工商业用电电价0.8~1.4元/kWh,大工业用电电价在0.6~0.8元/kWh,公共事业单位用电电价在0.5~0.6元/kWh,政府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则只有0.3~0.5元/kWh。因此,采用单位电量定额补贴对于不同的安装在不同建筑或用电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是不同的,这需要开发商自己判断和决定项目是否合算。
14.用户怎样获得国家的电量补贴?
答: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项目单位结算上网电量电费,并按国家规定的按电量补贴的政策,对项目全部发电量按月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
15.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通过什么方式发放给业主?
答:用户从电网购电执行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燃煤火电标杆电价收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无法满足项目对应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时,电网企业必须像对待普通电力用户一样承担供电责任。
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应与电力用户依据国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规定,签订能源服务协议。用户自建光伏系统的自用光伏电量不做交易,对于项目业主安装在其它电力用户屋面上的自用光伏电量,由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进行结算。对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多余光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统计,光伏系统全部发电量均可得到国家电量定额补贴。电网企业依据光伏电量的计量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度电补贴标准按照结算周期转拨国家补贴资金。
电网企业发放《分布式光伏结算客户告知书》给发电业主,具体结算程序:企业性质项目由发电业主单位自行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开具给地市供电公司),并于每月8日前将发票递交地方供电公司,财务收到发票后于当月15日前进行款项支付。企业性质项目首次与公司进行电费结算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扫描件,写明单位抬头,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人,手机,地址,邮编的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法、合规的发票。
16.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答: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主要由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和线缆、汇流箱、交直流配电柜及监控系统等组成。其中汇流箱、交直流配电柜及监控系统可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安装。
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冶金硅粉—高纯度多晶硅—单晶硅棒/多晶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工程。
系统产业链
生产光伏产品重点企业、部分光伏电站投资及承建商
企业名称 |
主要产品 |
生产能力 |
联系电话 |
|
镇江大全太阳能有限公司 |
电池片、组件、 逆变器 |
250MW |
朱红艳13852956113 |
|
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硅片 |
2.6GW |
冷小红15052985676 |
|
镇江环太集团有限公司 |
硅片 |
1.5GW |
吴明山13705292209 |
|
镇江大成新能源公司 |
硅片 |
5000万片 |
13852948186 |
|
江苏东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电池组件 |
1GW |
87567888 |
|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
电池组件 |
600MW |
18706105949 |
|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电池组件 |
1.6GW |
王强13611513566 |
|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 |
电池组件 |
300MW |
王明国13815187807 |
|
镇江丰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电池组件 |
400MW |
彭军龙13645287908 |
|
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电池组件 |
300MW |
陈芳云18921568851 |
|
江苏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
逆变器 |
100MW |
戴中庆13812355468 |
|
江苏兆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
逆变器 |
800MW |
殷小杰18912116853 |
|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
汇流箱、逆变器 |
6000万台 100MW |
王成华18005286857 |
|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接线盒 |
2000万套 |
高学潮18305828696 |
|
江苏润驰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坩埚 |
10万只 |
温兰敏18362011190 |
|
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硅片切割用钢丝 |
5000吨 |
18261978787 |
|
江苏达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太阳能组件 |
100MW |
13806102609 |
|
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 |
SVG、自动化监控系统及并网设备 |
根据用户需求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 |
400-8060-188 |
|
光伏电站投资 及承建商 |
大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苏电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昱星光伏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先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镇江福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佳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上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双利(镇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天之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
17.如何选择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的并网电压?
答:分布式光伏系统并网电压主要由系统装机容量所决定,具体并网电压需根据电网公司的接入系统批复决定。一般户用选择220V接入电网,商用选择380V接入电网。系统电压情况如下图所示。
1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什么需要备案?不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能开工建设么?
答:现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仍然需要国家补贴,假定每年安装5GW分布式光伏发电,全年发电量至少60亿kWh,如果每kWh补贴0.42元,则需要25.2亿元人民币。为了优化补贴资金配置,备案是必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能源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如果项目不需要国家补贴,则直接实行备案管理后就可以开工建设。
19.系统建好之后会由何单位去验收?验收时主要关注哪些地方?
答: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鼓励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并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验收时主要由电网企业组织开展,重点关注并网电性能、工程的建设质量、组件认证、逆变器认证与技术参数、防雷接地、消防安全等内容。
20.如果电网停电或发生其他故障,分布式能正常运行吗?
答:电网停电后,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一般都会退出运行,不能正常发电,但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孤岛现象,即电网停电后分布式发电系统仍然带着部分负荷继续运行,影响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并存在损坏家用电器及电网设施的可能性,因此,分布式系统必须具备防孤岛功能。
“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投资估算
按目前光伏行业价格建设1MW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电池板铺设面积7000-10000㎡,投资800万元人民币左右,年发电量100-120万千瓦时,全部上网价格按0.85元/千瓦时计算,年收入85-102万,投资回收期约7年。若考虑省、市对发电补贴,投资回收期一般在5年左右。
经核算,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电站经济效益最好。如大全建3MWp的光伏电站,总投资2340万元,平均年发电量310万KWH。该企业是工业用电大户,实行峰谷平电价,高峰价为1.062元/KWH,由于大全全部自发自用,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为1.062元(高峰电价)+0.42元(国家补价)=1.482元。全年经济效益达460万,投资回收期6年左右。按电站运营寿命20年计算,经济效益达6900万元。
目前,我市居民家庭建屋面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性较高,一般规模5千瓦,投资5万元,年发电量5000KWH。居民实行分时电价和阶梯电价正常电价为0.5483元/KWH,如年用电量超过2760KWH,电价加0.05元/KWH,如年用电量超过4800KWH,电价加0.30元/KWH。以高电价计算家庭自用的光伏发电价值为:0.8583元+0.42元=1.2783元。年创经济效益6392元,回收期7.8年,按电站运营20年计算,效益可达7.6万元。
“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报批流程
项目单位向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表和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材料:
1.符合建筑等设施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相关规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2.房屋产权证明;
3.有资质单位出具屋顶承载力证明;
4.如果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则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等材料;
5.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金屋顶”企业发电项目办理电网接入业务流程
1.项目业主到供电公司营销部提交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
2.供电公司受理后,进行现场查勘磋商。
3.供电公司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
4.供电公司出具客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接入电网意见函。
5.项目业主签字确认,根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接入电网意见函到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备案。
6.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工程设计、建设等后续工作,施工结束后,向供电公司递交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
7.供电公司接到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后,根据用户并网要求进行安装关口计量和发电计量装置,与项目业主签署购售电、供电合同等相关协议,上述流程结束后由供电公司组织并网验收和调试。
8.并网运行
市供电公司在此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站项目,接入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站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接入电网材料:
1.业主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项目合法性支撑文件。
2.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道等),土地证或场地租用协议。
3.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和电能使用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以及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4.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或说明,以及企业项目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5.对于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同一楼宇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建设证明以及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证或租用协议。
6.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分布式电源设计审查需提供材料:
1.提供备案文件
2.若委托第三方管理,提供项目管理方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用户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5.接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纸及说明书
6.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7.高压电气装置一、二次接线图及平面布置图
8.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9.继电保护方式
10.电能计量方式
11.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需提供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型式认证报告或质检证书,包括发电、逆变、变电、断路器、刀闸等设备
3.并网前单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
4.并网前单位工程验收报告(记录)
5.并网前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整定、通信联调、电能量信息采集调试记录
6.并网启动调试方案(35kV项目、10kV旋转电机类项目需提供)
7.项目运行人员名单及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光伏项目对接人员顾玙,电话:0511-84025239)
(光伏项目结算联系人盛晓东,电话:13812302113)
江苏银行光伏发电项目贷款指引简介
一、我行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对象
光伏发电项目贷款(以下简称光伏贷)的对象是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法人,既可以是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项目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
二、准入要求
借款人(即项目贷款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相对固定,供销渠道相对稳定;3.企业成立时间或主要控制人从事本行业从业时间在1年以上,且企业或主要控制人要有成功建成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4.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无恶意个人不良信用记录;7.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支持重点
在综合考虑上网条件、工程造价、股东实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我行择优重点支持并网型晶硅光伏发电项目及分布式电站。
四、方案设计
金额:应根据借款人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金额、实际融资需求量及已落实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覆盖额度高;
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八年(含建设期),覆盖期限长;
利率: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程度及借款人对我行的综合贡献水平适当浮动确定(较同类贷款项目综合成本下调2%,维持8%左右)。
担保: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应采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保证和质押担保方式的多种组合,我行创新了以收费权和光伏发电设备分别质押和抵押的担保方式。
还款:光伏发电项目贷款应根据贷款对应的光伏电站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同时接受借款人利用其他收入来源(如财政补助资金等)偿还贷款本息。
国家、省、市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控制光伏制造总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游协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市场为主,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优化布局以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优势企业发展,淘汰劣质企业。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地方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多晶硅项目。
(二)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鼓励多晶硅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三)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高等院校和企业培养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积极参与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推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
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编制实施本地区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规划与地方规划、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二)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二)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2.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着力扩大光伏应用规模
(一)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开发分布式光伏应用。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要积极做好国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资源调查,编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主体,对园区内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建筑物屋顶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租用使用权。实施方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审定下达。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已纳入国家首批分布式应用示范区的无锡、南通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已批方案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实施2013-2015年度项目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过程中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做好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实施并网光伏电站建设
围绕《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实施,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煤矿塌陷地、沿海世纪新能源网场等空间资源建设风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与农业设施相结合等不同方式形态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太阳能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我省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出台光伏发电扶持配套政策市、县(市)的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资源好的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先进系统集成技术、高效电池组件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支持光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按照“开拓渠道、创新模式、有序竞争、优化布局”原则,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选择合适的国家和地区,规避国际贸易壁垒,开展境外投资和贸易服务,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善于利用中欧“价格承诺”协议框架相关条款和配额分配原则,稳定欧盟市场。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合作等渠道,开拓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对外开展应用工程总承包,以系统集成带动光伏制造业及产品走出去。鼓励企业身板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对申办国外承包经营资格给予支持。在全球范围内优化制造产地布局,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国外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行相关政策环境研究。将我省企业开拓省外光伏应用市场纳入省(区、市)际间经济社会及能源合作框架协议。
二、扎实推进产业升级和兴业整合
(四)引导产业升级。
抓住国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的发展机遇,鼓励企业利用新的技术和装备对老、旧生产线进行改造提升,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推进上给与重点支持、加强前瞻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参与和推进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
(五)鼓励技术进步。
加强光伏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突破核心技术,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支持硅烷硫化床法等先进高纯多晶硅提纯工艺技术和关键装置、高转换效率和长寿命晶硅/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大规模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新平台,开展人才引发和培养,打造核心技术团队。
(六)推进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积极推动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创新重组模式,开拓重组渠道,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营、合伙或股权、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成为行业重组中的“整合者”。按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0%、11%、10%的标准要求,达标的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满足规范要求。支持骨干光伏制造企业发展垂直一体化产业,向下游延伸,形成产业整体优势。中小企业应按产业链分工,挂钩骨干企业,向高、精、专方向发展。逐步改变由于过度分散造成的同质化和低价竞争局面,化解过剩产能,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完整产业链,培育具有管理、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强企业。
三、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七)加强对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省实际,完善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与实施的协同、产业与应用的协同、应用与电网的协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光伏产业。加强产业监测,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注重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化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认真落实行业准入的制度规章。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2%、13%、1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在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方面进行管理。
(九)切实加强标准体系和监测认证体系建设。
健全光伏产品、光伏系统等领域标准规范,创建具有国家水平的江苏光伏产品监测认证中心。所有进入江苏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监测认证,光伏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使用周期内平均转换效率不低于16%。进一步完善建筑一体化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将光伏分布式应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建筑应满足分布式光伏建设条件。研究制订菜单式、模块化分布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装备制造和并网运行技术规范。开展全省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十)引导约束企业有序竞争。
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将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组件协同企业联手开拓市场,积极主动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共同化解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带来的突出矛盾。
四、有效改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十一)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
电网企业要推进与光伏发电密切相关的智能调度技术、储能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结合分布式光伏应用组织实施一批智能电网工程或微电网示范工程,提高电网对光伏电接入、运行管理水平和吸纳能力。
(十二)优化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
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好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应用示范区项目、单点接入6MW以下或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家庭式光伏项目由当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直接办理并网手续,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光伏项目,由省电力公司受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公司营业厅要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提供可靠的系统备用。电网部门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对各级电网接入、交易和结算业务信息实行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鼓励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投资假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
五、认真落实产业扶持政策
(十三)出台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绿色光伏电力政策。
切实改进电力管理方式,允许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园区或更大范围内销售和认购光伏发电所发电力,绿色光伏电力购买价格实行同时段网购价格5-10%的折扣优惠。绿色光伏电力认购由光伏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经电网公司安全校核后执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 创新土地供应的方式方法
对利用沿海滩涂、荒山、荒滩和水面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地方式。坚持节约高效用地,合理确定桩基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的控制范围。升压站、配电室等永久性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实际占哟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桩基用地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不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桩基用地按照征地标准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光伏组件影响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项目业主可根据上述原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简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在完成规划、环评、安评、消防、能评等前置性审批后向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负荷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取消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前的启动验收环节。多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发改、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建成投运。根据国家对光伏应用实现总量规模管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骨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开发规模,按照本法第一、二条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优选,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思路,合理安排项目不点和建设时序。国家总量控制规模包括分布式光伏应用及并网型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应用享受0.42元、千瓦时的电量补贴,并网向光伏电站享受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省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应用总量规模,并依据第一、二条下达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中,我省每年安排150-200MW省级电价补贴项目,重点扶持各地光伏应用,推动孤傲家标杆电价应用总量目标的实现。省级扶持政策项目,有项目业主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筛选后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项目并给与备案。
(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各个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和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中心建设、海外应用市场及政策环境研究、分布式光伏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给与支持。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光伏发电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信贷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为光伏制造企业和推广应用“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按照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提出的《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运作为机制、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为本省光伏企业投资省内、外光伏电站给与支持。探索引入租赁方式推进光伏应用,设立光伏发电专用电费账户,为融资和租赁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光伏组件质量保险、发电量保险机制。
(十七)鼓励地方制定配套措施支持产业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发挥地区资源特点和优势,高质量编制光伏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光伏应用空间资源,制定支持光伏应用的补贴政策和财税支持政策,减免相关规费。重视人才引进,
对引进的高技能、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落户、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在现有省级专项资金扶持规模内,对出台扶持光伏应用配套政策的地方省里按1:1比例给予配套总量规模支持。
(十八)培养壮大专业化人才队伍。
各地政府要切合本地实际,整合资源,落实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培养和扶持具有项目开发、设计、运营、维护的一站式服务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为光伏应用提供技术和能力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事实办法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以简政、效率为原则,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能源主管部门要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做好重要事项协调推进工作,将项目布点,政策支持等鼓励支持措施用活用好。各试点示范城市、园区和县乡村要高度负责地承担先行先试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在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79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加快推动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助力国家低碳城市建设,现结合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实际,就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金屋顶”企业计划),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实施工业厂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工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0MWp;2018年,达到400MWp。
三、工作重点:
1.推广屋顶光伏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组织全市光伏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示范基地。
2.鼓励建设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3.推进先进制造业园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对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4.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政策措施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
2.实施地方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镇江境内注册的企业,利用我市工业厂房屋顶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批手续完备,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已列入市重点跟踪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价值量占投资总额比例超过60%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按财政体制由地方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3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财政局、镇江供电公司)
3.简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环评手续,并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编制并颁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工作,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施工达标。供电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并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科技局、住建局、镇江供电公司)
4.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补贴资金。对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发改委、镇江供电公司)
5.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开展融资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6.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镇江供电公司)
五、组织保障
建立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经信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国税局和镇江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任务完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并于每年初下达重点跟踪推进“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加强指导服务,树立典型示范,推动面上工作。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同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计划,制订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4.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扬政发[2015]31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镇江市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及加快光伏应用推广的政策意见,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项目建设步伐,推进“金屋顶”工程,努力打造“绿色能源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经济强、生态好、百姓幸福、社会和谐的最美扬中”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应用带动产业、产业促进创新、创新推动发展,从2015年-2020年间,全市每年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40MW左右;力争到2020年末装机总容量达240MW,建成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应用示范基地。
三、工作重点
1、推广工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新建标准化厂房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标准整体设计和建设,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和各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2号)执行。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
2、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行政中心片区、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统一规划,分布实施,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分步实施屋顶发电项目。对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政府性投资的标准化厂房)以上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整体设计和建设,市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美观、安全、实用。
3、推动居民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居民参与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光伏电站扶贫活动,筹集社会资金选择部分贫困户免费安装屋面光伏电站;开展新能源进社区活动,各镇街区选择部分社区居民点整体规划,统一推进、统一建设,建成一批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小区,提高全民建设光伏电站的积极性。
四、扶持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辖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制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到扬中供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入网。市住建局编制推广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措施,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施工。市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编制、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
2、完善并网服务。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优化并网服务流程。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3、配套电量补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4、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地方补贴资金采用额度管理,每年度40兆瓦,先申请先受理,先发电先补贴,由市发改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兑现。
5、加大金融支撑。吸引多元投资,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广PPP、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光伏应用项目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光伏企业及电站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融资支持。
6、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所得纳入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7、争取上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扶持项目,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扬中市光伏发电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供电公司、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国税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各镇(街、区)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扬中市光伏应用办公室(简称光伏办),具体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和操作。
2、加强工作落实。光伏办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每年初下达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强化典型示范,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跟踪服务协调,督促项目按期竣工发电,及时组织考核,兑现地方补贴。
3、加强协调配合。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光伏应用及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镇(街、区)要同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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