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预付款5亿港元及利息3,750万港元、申请人暂估的违约损失2亿港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签发的《关于(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1999号仲裁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伏”、“申请人”)
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
二、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1、仲裁依据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第六条约定如下: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按其诠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履行《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屡次催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框架协议》无果。迫于无奈,申请人只能依据《框架协议》上述仲裁条款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提起本案仲裁。针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预付5亿港元及利息3,750万港元(按年利率7.5%计,其中1.5亿港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3.5亿港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一年);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亿港元(暂估);以及
(3)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提起本
案仲裁请求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仲裁开庭,并且根据仲裁申请书公司暂无法获知其具体索偿依据以及计算依据,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积极运用协商、法律等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1999号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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