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报道:日前,山东省林业厅印发《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后续工作情况的报告》鲁林函政字〔2016〕21号文件。
据悉,济宁市泗水县中电电气集团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2014年10月,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非法破坏泗水县高峪镇林地,相关光伏发电设备已全部安装到位。
此案件为群众举报案件,济宁市林业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泗水县林业局下达了督办通知,并二次进行由分管局长带队现场督办。泗水县林业局对违法使用林地面积进行了现场精确测绘,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初步认定,破坏林地面积为18106.39平方米。
2015年5月7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合肥专员办、山东省林业厅、济宁市林业局联合督办组到现场进行了督办。泗水县林业局根据上级督办组现场提出的督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元对泗水县中电电气集团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81063.9元,并于2015年6月30日已上交到国库。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关于光伏发电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1月27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