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我市大工业(除优待类)和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79分,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1、附件2。
二、降低燃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我市新建燃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分钱,调整后的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3。
三、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四、执行时间。以上价格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各级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天津市新建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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