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资产购买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资产购买事项,为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爱康科技)自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详见2016年7月9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筹划资产购买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94)。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就具体资产购买方案进行磋商沟通,有关各方及相关中介机构正积极推动本次资产购买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各项工作。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预计在首次披露停牌后的10个交易日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或相关事项经论证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则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资产购买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新疆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爱康精河三期3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爱康精河四期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新疆聚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奇台农场二期30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专户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账户,注销原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6年5月24日刊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新疆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聚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下属公司新疆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0715301040012526,截至2016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304850656.83元(原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户32201560001193530000中的余额全部转入该专户,实际金额以转账日金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康精河三期3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爱康精河四期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下属公司新疆聚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0715301040012518,截至2016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168102229.43元(原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户32201560001195010000中的余额全部转入该专户,实际金额以转账日金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奇台农场二期30MW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轶、武胜可以随时到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新疆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聚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专户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专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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