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新能源发布公告,于2016年12月7日,该集团订立上高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信达金融租赁须向该公司全资附属上高县利丰购买上高租赁资产,代价1.2亿元。及于收购后,信达金融租赁须将上高租赁资产出租予上高县利丰,租金总额估计为1.47亿元,租期为8年。
另外,根据上高融资租赁协议,该集团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576万元。
同日,该集团订立盂县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信达金融租赁须向该公司附属盂县晋阳新能源购买盂县租赁资产,代价为1.8亿元。及于收购后,信达金融租赁须将盂县租赁资产出租予盂县晋阳新能源,租金总额估计为2.2亿元,租期为期8年。
另外,根据盂县融资租赁协议,该集团同意向信达金融租赁支付融资租赁服务费864万元。
据悉,上高租赁资产及盂县租赁资产指2家公司用于公司项目的若干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汇流箱、支架、电缆及其他光伏设备及装置。
此外,该集团曾于过去12个月,与信达金融租赁订立了安福融资租赁协议及宁夏融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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